獨家》彩虹將跨入中國! 陸委會擬修兩岸條例 承認兩岸同性婚姻

自由時報
平權生活
留言0
收藏0

為保障兩岸同性婚姻,減少兩岸同婚與跨國同婚之差別對待,陸委會預告修正兩岸條例第41條條文,擬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接軌。(資料照)

為保障兩岸同性婚姻,減少兩岸同婚與跨國同婚之差別對待,陸委會預告修正兩岸條例第41條條文,擬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接軌。(資料照)


〔記者陳鈺馥/台北報導〕台灣在2019年同性婚姻合法化,是亞洲首個同婚合法國家,不過,兩岸同性伴侶受限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中國政府不承認同性婚姻,至今被排除在外。為保障兩岸同性婚姻,減少兩岸同婚與跨國同婚之差別對待,陸委會預告修正兩岸條例第41條條文,擬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接軌;知情官員透露,未來若修正通過,兩岸同性婚姻在法律上將被承認,因中國官方不承認同婚,對岸不會發給結婚證書,未來擬改成不必審核結婚證書,可以直接來台面談,但移民署會進行嚴格查核,避免中共利用兩岸同婚「假結婚」滲透來台。


根據陸委會修正草案說明,有鑑於「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」已於2019年5月24日施行,該法第2條規定,相同性別之二人,得為經營共同生活目的,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,並依該法第4條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。


但是,同婚專法僅規範相同性別二人可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,並未規範跨國或兩岸同性婚姻,為保障我國國民與未承認同性婚姻的外國人間,亦得成立婚姻關係,司法院院會於今年1月通過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」第46條、第63條修正草案。


陸委會指出,為保障兩岸同性婚姻,並減少對兩岸同性婚姻與跨國同性婚姻的差別對待,爰修正兩岸條例41條,俾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接軌。


而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」第46條文修正草案條文規定,「婚姻之成立,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。但適用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,因性別關係致使無法成立,而他方為中華民國國民者,依中華民國法律。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,皆為有效」。


陸委會在修正要點提及,考量無論是兩岸或涉外民事事件的法律衝突選法法則,目的均在兼顧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,為避免因涉外、涉陸採不同選法法則,形成衝突法選法結果不協調現象,減少裁判歧異,爰修正條文明定,「民事,涉及大陸地區者,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,準用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』之規定」。


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,參酌涉外民法第62條規定,明定在本次修正施行前發生者,不適用修正施行後的規定;配合兩岸條例第41條修正,陸委會預告刪除兩岸條例第42條至第62條規定,共計刪除21條。


對此,知情官員表示,目前因中國官方不承認同性婚姻,當事人無法在對岸公證取得結婚證書,無法拿結婚證書在台灣海基會辦理文書驗證,也無法接受移民署的面談,因為現行規定須面談通過才能到台灣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。除修法承認兩岸同性婚姻外,這涉及許多行政程序要修改。


他指出,行政院已經有邀集跨部會多次討論,有鑑於中國不承認同性婚姻,對岸並不會發給同婚結婚證書,當事人無法拿結婚證書在台辦理驗證,未來若修法通過後,擬不用再審核結婚證書,可以直接來台面談,但移民署會進行嚴格查核,避免中共利用兩岸同婚以「假結婚」滲透來台。





轉載出處:自由時報

轉載網址:https://news.ltn.com.tw/news/politics/breakingnews/3758628

留言0
收藏0